沈科教通字〔2022〕35号
各单位、部门:
依据辽宁省教育厅相关工作指示,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情况,现对本学期的教学工作安排做如下调整:
一、教学工作调整说明
1.本学期所有理论教学任务于第14周结束。实验实践教学安排适度安排在15-16周完成。第17-18周组织期末考试。
2.本学期第15周理论教学任务依次调整至第8-12周周六上课,具体调整安排如下:
序号 |
年级 |
补课时间 |
原上课时间 |
备注 |
1 |
2019级 2020级 2021级 |
第8周周六(4月23日) |
第15周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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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9周周六(4月30日) |
第15周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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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10周周六(5月7日) |
第15周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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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11周周六(5月14日) |
第15周周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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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12周周六(5月21日) |
第15周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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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课程调整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教务处取得联系。
二、注意事项
请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按上述要求做好相应的教学安排及调整方案,并认真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平稳运行。
教务处
202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