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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调整工作的通知

沈科教通字202132

各系(部):

根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沈科发[2018]173号)文件精神,基于实际工作需要,现组织开展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调整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以系(部)为基本单位设立。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讲师或者讲师以上职称,且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科研人员和校、院(部)有关领导担任。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人数按本系(部)专业分布和师生数量设置,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各系(部)主任任职,无系(部)主任的,由教学主任任职。分委员会所有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任期内调离原工作系(部)者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办公室或秘书,负责处理其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报送工作流程

拟调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的系(部),填写《沈阳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表》(附件),提出推荐名单。

各单位于2021年5月12日前将附件签字盖章后交校学位办公室425,电子版发至邮箱25650642@qq.com。

 

附件:沈阳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表

    /Uploads/file/20210510/20210510135054_97514.docx

 

                                     教务处

                                     20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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