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科教通字〔2024〕88号
各教学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4]11号)文件精神,近日,辽宁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4]212号),要求学校进行全面的实验室分级分类和安全检查工作,现将2024年度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和和底线思维,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全面织密安全防护网。
2.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尽快完成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工作,确保责任到人职责到岗。
3.落实分级管控。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科信〔2024〕4号),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4]212号)要求,继续深入实施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实验室危险源分类辨识、分级管控和风险评估要求,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控措施,加强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4.聚焦隐患治理。各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要认真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年)要求以及责任书规定职责,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排查整治,逐条梳理、查找问题、落实责任、消除隐患。
5.加强师生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切实加强对进入实验室人员(尤其是初次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强化对可能影响人身安全实验环节的风险管控。
二、组织形式
本次检查采取实验室、系部自查与学校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实验室自查。各实验室负责人组织本实验室人员对其所有房间开展安全自查。
2.系部自查。各系部组织检查组对本部门所属实验室开展全覆盖的安全检查,指导和落实隐患整改。
3.学校检查。分管校领导、学校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重点实验场所进行检查。
三、时间安排
(一)实验室自查自纠阶段(6月24日-7月3日)
1.各系部要全面梳理院系层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队伍建设、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工作,认真对每个实验、实训场所开展全覆盖自查。
2.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隐患进行立行立改,做好整改记录。对无法立行立改的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及防范措施,确保所有隐患整改做到闭环管理。
(二)学校检查阶段(7月初)
1.学校组织人员重点检查各系部涉及危险源的自查自纠工作落实、责任书签订、规章制度、分级分类管理等落实情况,危化品规范管理及使用台账、废弃物收集,和实验室现场安全情况等。
2.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相关要求,组织做好下属实验室的分级分类认定,并填报“高等学校Ⅰ级(重大风险)实验室信息备案表(2024年)”(附件2)。
3.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年)》(见附件3),组织对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自查,填写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年)(见附件3)、“实验室安全自查工作报告(2024年)”(见附件4)。
4.根据教学单位实际情况,填报“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填报表(2024年)”(附件5)。
5.根据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填报“自查整改总结报告(2024年)”(附件6)。
三、材料提交
1.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
(1)2024年6月24日,各学院开展实验室分级分类及安全自查工作;
(2)2024年6月24日16:00前,上交电子版材料(附件2、附件3、附件4和附件5),发至邮箱1092108136@qq.com。
2.第二阶段:整改阶段
(3)2024年8月30日前,上交电子版材料(附件6),发至邮箱1092108136@qq.com。
附件2:高等学校Ⅰ级(重大风险)实验室信息备案表(2024年)
教务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