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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实验室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沈科教通字〔2025〕46号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我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与校园稳定,现就做好2025年度实验室自查自纠工作,相关通知如下:

一、严查整改消除隐患

1.请各学院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5年)》,结合各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自查方案,对教学实验室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各学院应持续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

3.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要建立隐患整改台账,逐项落实整改,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实行闭环管理,整改不到位不予销账。以往年度遗留隐患也需列入此次检查报告中。

二、自查自纠内容及标准

1.进入实验室须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手册、安全操作规程等。

2.任课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应掌握实验室内水、电、气等管道阀门或开关的具体位置;水电布置需合理,如有插座在地面的情况需立即整改。知晓消防器材和急救药箱的位置,并了解应对突发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流程与技巧。

3.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接线板不得串接供电、不宜直接置于地面,电线接头绝缘可靠,不得超负荷用电,电器长期不用时,应切断电源。

4.在实验区域内,必须穿着实验服或工作服,并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穿着特定实验服(如化学、生物类)或实验手套时,不得随意进出非实验区域,且佩戴手套时不可触摸公共物品(如门把手、电梯按钮等)。

5.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物质、危险设备的实验与操作,不得独自一人进行实验,至少有一名指导教师在场,实验过程中人员不能随意离开,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实验台面。大型仪器在使用过程中须有指导教师全程指导。

6.严禁在实验室大量储存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分类、分区、分开储存,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开存放,严禁混合收集不相容危险废物。

7.实验室内严禁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如饮食、抽烟、化妆、睡觉、过夜等。不得使用可燃性蚊香,且严禁非实验人员进入。

8.实验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存放无关物品、杂物及废弃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走廊及过道畅通无阻。

9.实验结束后,及时关闭水、电、气等管路阀门及开关,并清理实验区域,确保物品归位。

10.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需负责检查并关闭水、电、气、门、窗等设施,确保实验室安全。

11.对Ⅱ级实验室、Ⅲ级实验室的管理需参照《关于做好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通知》。要求学生开展实验时应向所在学院或指导教师报备,经过允许后方可进入。进入实验室的师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学生不能独自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须有导师现场指导陪同,实验过程中须全程值守。

12.如实验设备存在问题需立即上报维修。

三、材料报送相关要求

(一)自查自纠阶段,各学院请于2025年5月23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提交以下材料:

1.《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工作报告》

2.《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

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填报表(2025年)》

4.如有I级实验室,提交《高等学校I级(重大风险)实验室信息备案表》

(二)隐患整改阶段,各学院请于2025年9月26日前完成隐患整改工作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实验室安全自查整改总结报告》

2.《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隐患整改情况汇总表》

纸质版材料请加盖学院公章,统一报送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电子版(Word版+PDF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092108136@qq.com。

请各学院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自查、整改和总结工作。

附件1.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5年)

附件2.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工作报告(模板)

附件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

附件4.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填报表(2025年)

附件5.高等学校I级(重大风险)实验室信息备案表

附件6.高校实验室安全自查整改总结报告(模板)

附件7.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汇总表

附件8.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

教务处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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