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科教通字〔2023〕14号
为规范教学管理,加强试卷批阅质量,对《试卷阅卷规范》进行修订。各教学系部可以此基础上,做进一步细化要求。
试卷阅卷规范如下:
1、教师阅卷、评分必须严肃认真,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判卷;给分有理有据,防止漏改或错改,严禁随意加、减分。
2、批阅试卷时,每道试题(包括每小题)应有批阅痕迹,卷面一般不得出现负分。违纪学生的试卷不批阅,在总分栏处写违纪。
3、评阅试卷一律用红色中性笔,不能用其他颜色的笔或者铅笔。
4、试卷评阅尽量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即每名阅卷教师只负责试卷中的一部分试题),用统一的评分标准阅卷。
5、具体要求如下:
(1)选择、填空、判断等客观题型:答对的画“√”,错误的画“×”,不得画斜线或其它符号。
(2)简答题、计算题、绘图题等主观题型,统一采取得分制,每题只标记得分不标记减分。每道小题在知识点得分处划“√”;如题目无得分点(或空白卷),在答题处划“×”, 得分为“0”。
(3)主观题小题得分写在小题题号左上角;大题得分要与每道小题得分之和相符;大题得分写在大题题号左上角。每道大题的得分应清楚地标注在答题纸首页相应题号的得分栏中,总分合计要准确无误。
6、每本试卷阅卷记录:每道题的评卷人、复核人、核分人须签字。签名处须填写规范,不准用手章代替签名,应填写姓名全称,所签姓名不得超出所印方框。
7、试卷评阅中尽量不要有更改分数现象,如确需更改,要有更改人签字(用黑色水性笔在修改处签字)。对大面积更改分数的现象,须附文字说明,并由相关阅卷教师及教研室主任签字。
教务处
2023年2月28日